什么是网贷?
最后更新 :2023.10.01
P2P网贷的定义是什么
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这个中介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形式,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
P2P网贷在国内刚出现的时候,大-众对其抱以怀疑、观望的态度。经历了7年多的发展,目前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业内人士对其已经转变为肯定、鼓励的态度。尤其是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再次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对P2P网贷平台在金融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的支持和肯定。
一、P2P模式
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三、P2B模式
P2B平台的特点是个人对机构,具体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机构去做风控。平台把第三方机构做好风控的项目或标的在平台上和投资者对接,这样就聪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风控不专业,风控水平较差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应用,一种依托于网络的P2P网络贷款模式应运而生。2005年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为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融资提供了一个快速、高效、便利的新型融资渠道。在我国,第一个P2P网站是2007年上线的“网贷平台”,随后大量的P2P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然而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保障不完善等诸多的法律风险,笔者的一些朋友在打算进行P2P网贷投资时也经常向笔者咨询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就尝试从法律层面对于P2P网贷投资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由于金融投资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掌握的金融专业知识尚浅,文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同仁及金融专业人士不吝指正。
一、P2P网贷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这个中介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形式,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
P2P网贷在国内刚出现的时候,大众对其抱以怀疑、观望的态度。经历了7年多的发展,目前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业内人士对其已经转变为肯定、鼓励的态度。尤其是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再次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对P2P网贷平台在金融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的支持和肯定。
二、网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
然而网贷平台毕竟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网贷平台的定性仍不够明晰。P2P平台最初的定位是一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提供机会,并为撮合他们完成借贷行为提供帮助、服务,同时借此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双方的借贷利益中,只发挥中介职能的平台。这是P2P最初的形式。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P2P平台所涉业务出现了很大的转变。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人的热情,大部分平台在发布借贷信息等传统功能之外,还增加了借款人资质审核、投资人投资担保等功能。
从这个层面来说,P2P网贷平台又具备了一种居间服务的性质。从权利义务关系上说,网贷平台与投资人和借贷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由平台撮合投资人和借贷人完成借贷法律关系,从中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网贷平台有权要求借贷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保有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披露的权利。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平台应承担起逾期催收责任,用尽司法资源完成逾期催收。
然而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的网贷平台公开承诺为借贷提高担保,有的平台自营理财产品供投资者购买,甚至还有的平台作出“借款逾期后平台全额支付本息”等承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各种承诺伴随着诱人的高额利息回报,让投资人陷入难以取舍的境地。还有的平台用自己提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的风险准备金来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平台的存管资金终归是有限的,一旦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资金或进行非法活动,放贷人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本金或取得利息收入,一旦形成大规模的兑付潮,平台有多少资金来应对呢?还有自营理财产品的平台,是否涉嫌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进行运作?
这些问题暴露出来的监管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不仅影响着P2P网贷的发展,也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带来隐患。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1、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在此次会议中,银监会等管理机构明确了国家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提示投资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的”提高警惕。
三、P2P网贷平台的最新法律支持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投资热潮方兴未艾,广大投资者手持热钱期待着安全、正规的投资平台,更加广大的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急需资金注入来发展壮大。金融业内人士也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众说纷纭。在这种局面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为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作出了最权威的法律规范和指导。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
《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规定》的正式颁布意义重大,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在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的同时,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
四、对P2P网贷投资者的建议
P2P平台的活跃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低迷、股票市场不稳定,投资者缺乏投资渠道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盲目的投资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在目前网贷平台坏账率难以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提高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有一位经营汽车配件生意的朋友,看到P2P网贷投资的火热,打算把全部的资产都投资到P2P平台。投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P2P平台更不是稳赚不赔的避风港。在了解了潜在的各种风险之后,这位朋友选择了化整为零的投资策略,选择了多种金融产品,分别投资以分散风险。建议广大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受高额利息的诱惑,要充分了解各种P2P网贷投资平台的公司资质和风险准备金存管构成,选择合法经营、正规运行、资信良好的平台进行投资,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率。
一、网络贷款逾期怎么办
建议尽快偿还欠款
二、逾期严重的危害
1、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其它五花八门的名字,收费标准都非常高。因此,有能力按时还款的,千万不要逾期。
2、承受平台花式催收。
催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刚逾期几天,平台客服MM轻声细语、温馨提醒,告诉您已经逾期,请按时还款;
第二阶段,逾期较长时间,平台客服严肃警告,威胁再逾期不还将面临严重后果;
第三阶段,逾期很长时间,平台不再好言相劝,开始展开实际行动。实际行动分为很多种,例如:平台给你的亲戚朋友推送你的欠款信息,让你在朋友圈里颜面扫地;平台排专门的催收人员上门催收,面对面沟通要账等。当然,这些还是比较温和的。有些平台将催收外包出去了,由专门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前段时间爆出的催收公司“暴力催收”,相信借款人都不愿意遇到
3、面临全国信任危机。现在网贷平台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各平台之间已开始互通。在一家平台借款逾期不还,在其他平台再借就十分困难。除此之外,网贷平台会将黑名单通过自身微信、微博等网络渠道,甚至火车站、飞机场大屏幕公示出去。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些“老赖”借钱不还!当然,除了恶意欠款的人,一般借款人不会走到这一步。
4、人行征信产生污点。目前,大部分网贷平台还没有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但接入人行征信已经成为一个必然趋势。以后网贷平台借贷逾期不还,将会和银行贷款、信用卡逾期一样被记录到人行的征信系统中,产生信用污点。如果说之前的后果,仅仅是颜面扫地的话,那么征信产生污点后将会影响到实际生活,想买房没办法贷款,想买车没办法按揭等等。
5、被告上法庭。借贷之后长时间逾期或者说故意不还,额度超过2000之后,就已经可以构成诈骗犯罪,有被网贷平台告上法庭的危险。一旦法院判决网贷平台胜诉,那么借款人除了要支付需要还的款项外,还要支付双方诉讼费用和巨额罚款,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三、大学生贷款的注意事项申请贷款的注意事项:
1、找正规贷款机构现在推出大学生贷款产品的贷款机构有很多,但正规的贷款机构却很少,所以有贷款需求的大学生们,在贷前应对贷款机构有充分的调查了解,切勿轻易相信他人推销。
2、贷款利率过高就不要考虑很多大学生对贷款利率的了解并不深入,只知道贷款需要付息,一些贷款机构就利用这一盲点,让他们一步步掉入陷阱。所以,小编要提醒同学们:如果你选择的贷款产品,其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就应果断放弃,因为超出这一范围的贷款,多半是高利贷。
3、仔细阅读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弄清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要看清楚是否有额外的手续费。
4、不要贪图小便宜一些贷款机构为了诱使大学生贷款,会推出一些送礼品活动,或者一些特殊的要求(针对女生),这时一定要冷静,要知道贷款并非免息,即使真正的有需求,也要对贷款作出充分的了解,谨防上当。
如何辨别网络贷款骗局
1、开设网站,打着专业公司的旗号
这类网站往往打着“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有时网站上还会出现“全国各地均有代办处”的字样,目的就是为了包装自身进一步骗取中小企业主的信任。但是仔细观察这类网站,就会发现他们一般不留座机和地址,只有手机或者QQ,即使留有地址也禁不起细查。
2、“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
在许多的“网络贷款骗局”中,往往会出现“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等极具诱惑性的标语。这些标语极其精准地切中了广大急需资金的企业主及个人的要害,一般来说,项目方在寻求正规贷款途径而遭拒的原因往往是没有良好的抵押资产或担保。在这类骗局中,中小企业主一旦上钩,便被要求“因为无须担保、无须抵押”所以贷款前要先缴纳一定手续费、担保金等,有些甚至要求事先缴纳一定期限的利息。
3、假扮正规机构
有一些骗子公司高度仿照知名贷款机构网站,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这些冒牌网站的页面往往和正规贷款机构网站相似,其域名和正规贷款机构网站只差一两个字。广大项目方在查询时需更加细心。
4、网络转账骗局在网络转账骗局中,行骗者会声称款项需要中间账户中转,然后让中小企业主在一个伪造的银行网站或者动过手脚的网站上输入银行账号及密码,以骗取中小企业主账号内的资金。
网络贷款骗局都有哪些特点
1.放款条件非常容易
网络贷款骗局最常见的伎俩就是宣称放贷条件容易。一般不需要抵押、不需要担保也不需要查看收入情况,基本上是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事实上,正规的贷款机构不可能说不进行信用审核或者是没有抵押物,就轻易进行贷款。
2.要求提前支付费用
当骗子在向借款人介绍了虚假的贷款产品之后,一旦当借款人动心的时候,骗子们往往会利用各位理由要求先收取费用,比如“利息、律师费、核实费、保险费、手续费、保证金”等
当借款人先付费后,发现骗子的手机再也拨打不通,甚至某些人不知道对方的公司、个人姓名,身份证,甚至连对方身处何地都不知道就已经上当受骗。
3.公司证件、信息不明确
骗子一般没有标注办公地址,也无法提供真实的公司营业执照。网站留下的所谓获奖证书,一律模糊处理,看不清实际内容。
4.网站宣传、规模小
一般网络贷款骗子的网站宣传肯定是不会很大的。因为其宣传力度越大,也就越容易露馅。网站规模也比较较小,一般为个人建立的二级网站,只有手机号码,无正规的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涉及哪些刑事犯罪
平台跑路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联系不上的刑事案件维权,此类情况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为:
1、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通过刑事手段维权从办案的角度来讲,又可以分为: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没有希望或希望比较小的刑事案件,具体分为:
1、第一类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案件:如果跑路平台的资产及时被投资人进行了诉前保全的查封或冻结,那么,这类案件就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能否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之前进行对借款人或平台幕后老板的资产进行彻底摸底彻底保全是关键。
2、第二类是追回损失不大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平台老板虽然已经触犯刑法,面临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其名下的资产或资金被消耗殆尽,或做了转移,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投资人或公安机关均没有对刑事案件嫌疑人资产的查封;
3、第三类是,事前预谋的犯罪活动,基本上属于将相关资产进行了转移,然后跑了。
4、第四类是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已经查封平台财产。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或资产的追回是非常复杂的,虽然对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是最后法院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被查封的资产情况,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跟踪和处理案件。
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这个中介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形式,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
P2P网贷在国内刚出现的时候,大-众对其抱以怀疑、观望的态度。经历了7年多的发展,目前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业内人士对其已经转变为肯定、鼓励的态度。尤其是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再次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对P2P网贷平台在金融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的支持和肯定。
一、P2P模式
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三、P2B模式
P2B平台的特点是个人对机构,具体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机构去做风控。平台把第三方机构做好风控的项目或标的在平台上和投资者对接,这样就聪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风控不专业,风控水平较差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应用,一种依托于网络的P2P网络贷款模式应运而生。2005年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为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融资提供了一个快速、高效、便利的新型融资渠道。在我国,第一个P2P网站是2007年上线的“网贷平台”,随后大量的P2P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然而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保障不完善等诸多的法律风险,笔者的一些朋友在打算进行P2P网贷投资时也经常向笔者咨询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就尝试从法律层面对于P2P网贷投资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由于金融投资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掌握的金融专业知识尚浅,文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同仁及金融专业人士不吝指正。
一、P2P网贷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这个中介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形式,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
P2P网贷在国内刚出现的时候,大众对其抱以怀疑、观望的态度。经历了7年多的发展,目前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业内人士对其已经转变为肯定、鼓励的态度。尤其是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再次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对P2P网贷平台在金融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的支持和肯定。
二、网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
然而网贷平台毕竟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网贷平台的定性仍不够明晰。P2P平台最初的定位是一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提供机会,并为撮合他们完成借贷行为提供帮助、服务,同时借此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双方的借贷利益中,只发挥中介职能的平台。这是P2P最初的形式。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P2P平台所涉业务出现了很大的转变。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人的热情,大部分平台在发布借贷信息等传统功能之外,还增加了借款人资质审核、投资人投资担保等功能。
从这个层面来说,P2P网贷平台又具备了一种居间服务的性质。从权利义务关系上说,网贷平台与投资人和借贷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由平台撮合投资人和借贷人完成借贷法律关系,从中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网贷平台有权要求借贷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保有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披露的权利。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平台应承担起逾期催收责任,用尽司法资源完成逾期催收。
然而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的网贷平台公开承诺为借贷提高担保,有的平台自营理财产品供投资者购买,甚至还有的平台作出“借款逾期后平台全额支付本息”等承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各种承诺伴随着诱人的高额利息回报,让投资人陷入难以取舍的境地。还有的平台用自己提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的风险准备金来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平台的存管资金终归是有限的,一旦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资金或进行非法活动,放贷人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本金或取得利息收入,一旦形成大规模的兑付潮,平台有多少资金来应对呢?还有自营理财产品的平台,是否涉嫌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进行运作?
这些问题暴露出来的监管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不仅影响着P2P网贷的发展,也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带来隐患。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1、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在此次会议中,银监会等管理机构明确了国家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提示投资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的”提高警惕。
三、P2P网贷平台的最新法律支持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投资热潮方兴未艾,广大投资者手持热钱期待着安全、正规的投资平台,更加广大的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急需资金注入来发展壮大。金融业内人士也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众说纷纭。在这种局面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为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作出了最权威的法律规范和指导。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
《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规定》的正式颁布意义重大,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在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的同时,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
四、对P2P网贷投资者的建议
P2P平台的活跃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低迷、股票市场不稳定,投资者缺乏投资渠道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盲目的投资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在目前网贷平台坏账率难以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提高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有一位经营汽车配件生意的朋友,看到P2P网贷投资的火热,打算把全部的资产都投资到P2P平台。投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P2P平台更不是稳赚不赔的避风港。在了解了潜在的各种风险之后,这位朋友选择了化整为零的投资策略,选择了多种金融产品,分别投资以分散风险。建议广大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受高额利息的诱惑,要充分了解各种P2P网贷投资平台的公司资质和风险准备金存管构成,选择合法经营、正规运行、资信良好的平台进行投资,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率。
一、网络贷款逾期怎么办
建议尽快偿还欠款
二、逾期严重的危害
1、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其它五花八门的名字,收费标准都非常高。因此,有能力按时还款的,千万不要逾期。
2、承受平台花式催收。
催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刚逾期几天,平台客服MM轻声细语、温馨提醒,告诉您已经逾期,请按时还款;
第二阶段,逾期较长时间,平台客服严肃警告,威胁再逾期不还将面临严重后果;
第三阶段,逾期很长时间,平台不再好言相劝,开始展开实际行动。实际行动分为很多种,例如:平台给你的亲戚朋友推送你的欠款信息,让你在朋友圈里颜面扫地;平台排专门的催收人员上门催收,面对面沟通要账等。当然,这些还是比较温和的。有些平台将催收外包出去了,由专门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前段时间爆出的催收公司“暴力催收”,相信借款人都不愿意遇到
3、面临全国信任危机。现在网贷平台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各平台之间已开始互通。在一家平台借款逾期不还,在其他平台再借就十分困难。除此之外,网贷平台会将黑名单通过自身微信、微博等网络渠道,甚至火车站、飞机场大屏幕公示出去。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些“老赖”借钱不还!当然,除了恶意欠款的人,一般借款人不会走到这一步。
4、人行征信产生污点。目前,大部分网贷平台还没有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但接入人行征信已经成为一个必然趋势。以后网贷平台借贷逾期不还,将会和银行贷款、信用卡逾期一样被记录到人行的征信系统中,产生信用污点。如果说之前的后果,仅仅是颜面扫地的话,那么征信产生污点后将会影响到实际生活,想买房没办法贷款,想买车没办法按揭等等。
5、被告上法庭。借贷之后长时间逾期或者说故意不还,额度超过2000之后,就已经可以构成诈骗犯罪,有被网贷平台告上法庭的危险。一旦法院判决网贷平台胜诉,那么借款人除了要支付需要还的款项外,还要支付双方诉讼费用和巨额罚款,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三、大学生贷款的注意事项申请贷款的注意事项:
1、找正规贷款机构现在推出大学生贷款产品的贷款机构有很多,但正规的贷款机构却很少,所以有贷款需求的大学生们,在贷前应对贷款机构有充分的调查了解,切勿轻易相信他人推销。
2、贷款利率过高就不要考虑很多大学生对贷款利率的了解并不深入,只知道贷款需要付息,一些贷款机构就利用这一盲点,让他们一步步掉入陷阱。所以,小编要提醒同学们:如果你选择的贷款产品,其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就应果断放弃,因为超出这一范围的贷款,多半是高利贷。
3、仔细阅读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弄清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要看清楚是否有额外的手续费。
4、不要贪图小便宜一些贷款机构为了诱使大学生贷款,会推出一些送礼品活动,或者一些特殊的要求(针对女生),这时一定要冷静,要知道贷款并非免息,即使真正的有需求,也要对贷款作出充分的了解,谨防上当。
如何辨别网络贷款骗局
1、开设网站,打着专业公司的旗号
这类网站往往打着“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有时网站上还会出现“全国各地均有代办处”的字样,目的就是为了包装自身进一步骗取中小企业主的信任。但是仔细观察这类网站,就会发现他们一般不留座机和地址,只有手机或者QQ,即使留有地址也禁不起细查。
2、“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
在许多的“网络贷款骗局”中,往往会出现“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等极具诱惑性的标语。这些标语极其精准地切中了广大急需资金的企业主及个人的要害,一般来说,项目方在寻求正规贷款途径而遭拒的原因往往是没有良好的抵押资产或担保。在这类骗局中,中小企业主一旦上钩,便被要求“因为无须担保、无须抵押”所以贷款前要先缴纳一定手续费、担保金等,有些甚至要求事先缴纳一定期限的利息。
3、假扮正规机构
有一些骗子公司高度仿照知名贷款机构网站,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这些冒牌网站的页面往往和正规贷款机构网站相似,其域名和正规贷款机构网站只差一两个字。广大项目方在查询时需更加细心。
4、网络转账骗局在网络转账骗局中,行骗者会声称款项需要中间账户中转,然后让中小企业主在一个伪造的银行网站或者动过手脚的网站上输入银行账号及密码,以骗取中小企业主账号内的资金。
网络贷款骗局都有哪些特点
1.放款条件非常容易
网络贷款骗局最常见的伎俩就是宣称放贷条件容易。一般不需要抵押、不需要担保也不需要查看收入情况,基本上是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事实上,正规的贷款机构不可能说不进行信用审核或者是没有抵押物,就轻易进行贷款。
2.要求提前支付费用
当骗子在向借款人介绍了虚假的贷款产品之后,一旦当借款人动心的时候,骗子们往往会利用各位理由要求先收取费用,比如“利息、律师费、核实费、保险费、手续费、保证金”等
当借款人先付费后,发现骗子的手机再也拨打不通,甚至某些人不知道对方的公司、个人姓名,身份证,甚至连对方身处何地都不知道就已经上当受骗。
3.公司证件、信息不明确
骗子一般没有标注办公地址,也无法提供真实的公司营业执照。网站留下的所谓获奖证书,一律模糊处理,看不清实际内容。
4.网站宣传、规模小
一般网络贷款骗子的网站宣传肯定是不会很大的。因为其宣传力度越大,也就越容易露馅。网站规模也比较较小,一般为个人建立的二级网站,只有手机号码,无正规的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涉及哪些刑事犯罪
平台跑路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联系不上的刑事案件维权,此类情况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为:
1、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通过刑事手段维权从办案的角度来讲,又可以分为: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没有希望或希望比较小的刑事案件,具体分为:
1、第一类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案件:如果跑路平台的资产及时被投资人进行了诉前保全的查封或冻结,那么,这类案件就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能否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之前进行对借款人或平台幕后老板的资产进行彻底摸底彻底保全是关键。
2、第二类是追回损失不大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平台老板虽然已经触犯刑法,面临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其名下的资产或资金被消耗殆尽,或做了转移,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投资人或公安机关均没有对刑事案件嫌疑人资产的查封;
3、第三类是,事前预谋的犯罪活动,基本上属于将相关资产进行了转移,然后跑了。
4、第四类是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已经查封平台财产。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或资产的追回是非常复杂的,虽然对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是最后法院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被查封的资产情况,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跟踪和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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